甲小汽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各类小汽车,其中B型小汽车的平均不含税销售价格为60 000元/辆,最高不含税销售价格为75 000元/辆;2018年8月甲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本企业当年年初购进的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l辆小汽车,取得含税销售额93 600元。
(2)按平均不含税销售价格销售自产的3辆B型小汽车,因对方晚于约定支付货款,另收取3 510元延期付款利息。
(3)将4辆C型小汽车委托某商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规定每辆不含税售价70 000元。当月商厦平价销售,并与本企业结算不含税货款280 000元,取得本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企业按照不含税销售额的5%向商厦支付了14 000元的返还收入,取得商厦开具的普通发票。
(4)将新研制生产的D型小汽车5辆奖励给本企业中层干部,每辆生产成本为20 000元,D型小汽车尚无市场销售价格。
(5)用自产的6辆B型小汽车,投资于乙企业,取得对方30%的股权。
(其他相关资料:甲企业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 000元;A、B、C型小汽车的消费税税率分别为5%、9%、12%;D型小汽车的成本利润率为8%,消费税税率为3%;上述相关票据均已经过比对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相关资料,按顺序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