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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民法典》第723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该条规定中承租人的“通知义务”属于()。

  • A、附随义务
  • B、次给付义务
  • C、从给付义务
  • D、主给付义务
答 参考答案
A
文字解析
附随义务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于个别情形要求当事人有所作为或者不作为,以此维护对方的固有利益不受损害(告知、照顾、保护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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