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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4.2  债权人可以撤销的行为是否以相对人恶意为必要?


  • A、*
答 参考答案
A
文字解析

原则上,相对人“白捡便宜”的行为,债权人均可撤销;相对人“有所代价”(即使是不公平的代价)的行为,只有在相对人恶意时债权人才。具体见下表:

行为类型

 

行为列举

 

相对人善意与否的效果

 

相对人白捡便宜

 

(1)债务人放弃债权;

(2)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

(3)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

权的履行期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无论相对人善意与否

(即对债务人“欠债

不还”是否知情),

债权人均可撤销

 

相对人有所代价

 

(1)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

低价转让财产;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

 

债务人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提示:此时,相对人(即接受担保的人)

付出的“代价”是债权可能无法收回的风险

 

只有在相对人恶意(即

对债务人“欠债不还”

知情)的前提下,债权

人才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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