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债权人可以撤销的行为是否以相对人恶意为必要?
原则上,相对人“白捡便宜”的行为,债权人均可撤销;相对人“有所代价”(即使是不公平的代价)的行为,只有在相对人恶意时债权人才。具体见下表:
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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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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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善意与否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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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白捡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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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放弃债权; (2)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 (3)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 权的履行期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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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相对人善意与否 (即对债务人“欠债 不还”是否知情), 债权人均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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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有所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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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 低价转让财产;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
债务人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提示:此时,相对人(即接受担保的人) 付出的“代价”是债权可能无法收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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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相对人恶意(即 对债务人“欠债不还” 知情)的前提下,债权 人才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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