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补缴已退增值税,应补缴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100×13%)×[(100-100÷10×2)÷100]=10.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