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或无力提供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包括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