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的设备、部件型号规格与设计不符,无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符合国家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文件,系统验收不符合功能及主要性能参数要求的,定为A类不合格;
2资料查验内容任一款不符合要求的,定为B类不合格;
3系统观感质量综合验收任一款不符合要求的,定为C类不合格;
4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B+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A选项有A类不合格和C类不合格,故判定为不合格;
B选项有3项B类不合格项,故判定为不合格;
C选项有2项C类不合格,2项B类不合格,可判定为合格;
D选项有1项A类不合格,故判定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