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发生的部分经济业务如下:
(1)将自产的一批产品直接赠送给某希望小学。该批产品的成本为120万元,市场售价为150万元。
(2)某设备安装工程领用本公司外购原材料一批,成本为50万元。该批原材料系上个月购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已抵扣。
(3)某新建厂房工程领用本公司外购原材料一批,成本为100万元。该批原材料系以前年度购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已抵扣。
(4)甲公司将新生产的某产品于2019年11月10日委托乙公司代销,该批产品成本为30万元,与乙公司约定结算价款为50万元。乙公司代销完成后甲公司另支付乙公司代销手续费1万元。当月甲公司未取得乙公司代销清单及货款,甲公司也一直未向乙公司开具发票。
(5)某仓库修缮工程领用外购原材料一批,成本为500万元。该批原材料系3月购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已抵扣。
(6)以自产的产品对丙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该批产品的成本为1 000万元,市场售价为1 2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以上价款均不含增值税。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