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6日,甲公司为履行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签发一张已经由本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交付乙公司,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到期日为10月6日。
4月14日,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9月8日,丙公司持该汇票向其开户银行Q银行办理贴现。
该汇票到期后,Q银行向异地的甲公司开户银行P银行发出委托收款,P银行于收到委托收款的次日通知甲公司付款,甲公司以乙公司一直未发货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2019年4月6日,甲公司为履行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签发一张已经由本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交付乙公司,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到期日为10月6日。
4月14日,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9月8日,丙公司持该汇票向其开户银行Q银行办理贴现。
该汇票到期后,Q银行向异地的甲公司开户银行P银行发出委托收款,P银行于收到委托收款的次日通知甲公司付款,甲公司以乙公司一直未发货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选项A:属于出票行为;选项C:贴现是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融通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
选项D:委托收款属于非转让背书。
(1)票据的出票人(甲公司)、背书人(乙公司、丙公司)、承兑人(甲公司)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均为持票人的债务人。
(2)P银行只是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中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并非该商业承兑汇票的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