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质费属于价外费用,需要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2)食品生产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一年以内且未超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3)业务发生在2019年4月,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该企业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120+2/(1+13%)]×13%=15.8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