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位 |
安全出口 |
楼层、耐火等级等其他 |
营业厅、展览厅 |
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设置在二层或首层,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设置在首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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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用房,儿童活动场所 |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应设独立的安全疏散;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单独的 |
不得设置地下、半地下(室)内。可设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首层或二层;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 |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 |
不得设置地下、半地下(室)内;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首层或二层;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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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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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布置在地下一层,但室内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得大于10m。2)布置在地下一层或4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m2,即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面积也不能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