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4.3.2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的有关要求对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
1检查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使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应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3检查消音和复位功能。
4使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故C错误;
5检查屏蔽功能。
6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故E错误;
7使任一总线回路上不少于10只的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检查控制器的负载功能。故D错误;
8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第7款检查。 9检查控制器特有的其他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