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6.2.3每季度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按本规范附录F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1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2试验火灾警报装置的声光显示。
3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
4对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进行1~3次自动切换试验。
5用自动或手动检查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
1)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气体、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2)抽验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数量不小于总数的25%;
3)选层试验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并试验公共广播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的功能,抽检数量不小于总数的25%;
4)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控制装置;
5)送风机、排烟机和自动挡烟垂壁的控制设备。故A错误;
6)检查消防电梯迫降功能。故B正确;
7)应抽取不小于总数25%的消防电话和电话插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
6.2.5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至少全部清洗一遍;
通过采样管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根据使用环境的不同,需要对采样管道进行定期吹洗,最长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1年;故C正确;
6.2.6不同类型的探测器应有10%但不少于50只的备品。故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