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18年至2×19年的有关资料如下:
(1)2×18年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均为0,年初未分配利润贷方余额为200万元。本年实现利润总额为500万元,涉及的纳税调整事项如下:
①按税法规定本年度不得予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70万元。
②国库券利息收入为20万元,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③企业债券利息收入25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属于应税收入。
④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0万元,税法规定,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抵扣。
⑤固定资产折旧:会计核算采用直线法计算本年折旧费用100万元,税法规定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本年折旧费用150万元。
⑥无形资产:会计核算不计提摊销,税法规定本年计提摊销费用20万元,且允许税前扣除。
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2)2×19年2月6日,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2×18年利润分配议案:按2×18年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向投资者宣告分配现金股利50万元。
(3)2×19年3月6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提出的2×18年利润分配方案:按2×18年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向投资者宣告分配现金股利50万元。
要求(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