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甲省某市区的一家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乙省某市区提供写字楼和桥梁建造业务,2021年2月具体经营业务如下:
(1)该建筑企业对写字楼建造业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照工程进度及合同约定,本月取得含税金额3 000万元并给业主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该建筑企业将部分业务进行了分包,本月支付分包含税金额1 200万元,取得分包商(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桥梁建造业务为甲供工程,该建筑企业对此项目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本月收到含税金额4 000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建筑企业将部分业务进行了分包,本月支付分包含税金额1 500万元,取得分包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3)从国外进口一台机器设备,国外买价折合人民币80万元,运抵我国入关前支付的运费折合人民币4.2万元、保险费折合人民币3.8万元;入关后运抵企业所在地,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1万元、税额0.09万元。该进口设备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该企业未分开核算。
(4)发生外地出差住宿费支出价税合计6.36万元,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餐饮费支出价税合计3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他相关资料:假定关税税率为10%,上述业务涉及的相关票据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比对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