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26-6÷(1+13%)×13%=25.31(万元),
增值税的销项税额=200×13%=26(万元),
应纳的增值税=26-25.31=0.6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