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7年7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以2 600万元的价格受让乙公司所持丙公司2%股权。同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 600万元;丙公司的股东变更手续办理完成。受让丙公司股权后,甲公司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20×7年8月5日,甲公司从二级市场购入丁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100万股(占丁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的1%),支付价款2 200万元,另支付交易费用1万元。根据丁公司股票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及管理丁公司股票的业务模式,甲公司将购入的丁公司股票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收益的金融资产核算。
20×7年12月31日,甲公司所持上述丙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为2 800万元,所持上述丁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为2 700万元。
20×8年5月6日,丙公司股东会批准利润公配方案,向全体股东共计分配现金股利600万元,20×8年7月12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分配的股利10万元。
20×8年12月31日,甲公司所持上述丙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为3 200万元。所持上述丁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为2 400万元。
20×9年9月5日,甲公司将所持丙公司2%股权予以转让,取得款项3 300万元。20×9年12月4日,甲公司将所持上述丁公司股票全部出售,取得款项2 450万元。
其他有关资料:
(1)甲公司对丙公司和丁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2)甲公司按实际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不计提任意盈余公积。
(3)不考虑税费及其他因素。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