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1)20×6年1月1日,甲公司以20 000万元总价款购买了一栋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公寓。该公寓总面积为1万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为2万元,预计使用寿命为5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甲公司计划将该公寓对外出租。
(2)20×6年,甲公司出租上述公寓实现租金收入500万元,发生费用支出(不含折旧)100万元。由于市场发生变化,甲公司出售了公寓总面积的20%,取得收入4 200万元,所出售公寓于20×6年12月31日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20×6年12月31日,该公寓每平方米的公允价值为2.1万元。
其他资料:
甲公司所有收入与支出均以银行存款结算。
根据《税法》规定,在计算当期应纳所得税时,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可以按照其购买成本、根据预计使用寿命50年按照年限平均法自购买日起至处置时止计算的折旧额在税前扣除,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减去按照《税法》规定计提折旧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甲公司当期不存在其他收入或成本费用,当期所发生的100万元费用支出可以全部在税前扣除,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或其他暂时性差异。
不考虑除所得税外的其他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