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系某国有公司干部,2005年2月被公司委派到该国有公司参股的某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公务。2006年3月,中国证券市场行情看涨,甲遂挪用该股份有限公司资金60万元,用于炒股。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
- A、贪污罪
- B、挪用公款罪
- C、挪用资金罪
- D、职务侵占罪
参考答案 C
文字解析
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构成贪污罪;其他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本单位财物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该“利用职务之便”,通常是具有对财物“管理性”职务的便利,不包括纯劳务性工作的便利。在本案之中,范某等人不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只是属于临时劳务人员,利用工作上的方便,故只构成盗窃罪。根据第270条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构成侵占罪,本案的情形显然不属于该条规定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