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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发审委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出回避。

  • A、某发审委委员持有发行人的股票
  • B、某发审委委员私下与本次所审核的发行人进行过接触
  • C、某发审委委员担任经理的公司与发行人有行业竞争关系
  • D、某发审委委员的弟弟的配偶担任发行人所聘请的保荐人的独立董事
答 参考答案
D
文字解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修订)第15条规定,发审委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出回避:①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发行人或者保荐人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②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发审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③发审委委员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2年来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④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或者保荐人有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⑤发审委会议召开前,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发审委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发审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A项,“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持股很少比如持有100股,并不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B项,私下接触,并不能判定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C项,还需要“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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