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19年、2020年发生如下业务:
(1)2019年1月1日通过竞拍取得县城一处占地面积为20 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3 500万元;
(2)自2月份开始在取得的该土地上建造写字楼,支付不含税工程款合计为1 500万元,并于当年8月31日完工;其次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5%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对方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与该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40万元、管理费用60万元、财务费用100万元,其中财务费用中包括向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80万元以及超过贷款期限加罚的利息20万元,利息支出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并且能够按照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
(4)当年12月销售写字楼的70%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合计9 800万元;2020年5月份剩余30%开始对外出租,签订为期3年的租赁合同,约定每年收取不含增值税租金120万元,当年实际取得不含税租金收入80万元。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77.74万元。
已知:契税税率为3%,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