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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以下情形中,可认定为上市公司收购方的一致行动人的有( )。
Ⅰ 某上市公司股东甲和乙,乙为甲公司的董事,甲与乙为一致行为人
Ⅱ 为上市公司某自然人股东收购上市公司提供借款的非银行法人
Ⅲ 持有上市公司股东甲35%股权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持有上市公司1%的股份
Ⅳ 持有上市公司股东乙35%股权的法人单位,对乙有重大影响
Ⅴ 投资者甲与乙存在合伙关系

  • A、Ⅱ、Ⅳ
  • B、Ⅱ、Ⅲ、Ⅳ
  • C、Ⅰ、Ⅱ、Ⅳ、Ⅴ
  • D、Ⅰ、Ⅱ、Ⅲ、Ⅳ、Ⅴ
答 参考答案
D
文字解析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83条第2款规定,Ⅰ项,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构成一致行动人;Ⅱ项,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的,构成一致行动人;Ⅲ项,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构成一致行动人;Ⅳ项,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构成一致行动人;Ⅴ项,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构成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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