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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列关于要约收购上市公司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收购人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 B、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的,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应当不少于2个月
  • C、在要约收购期间,被要约收购公司董事、监事不得辞职
  • D、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9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 E、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36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答 参考答案
A
文字解析
A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35条第1款规定,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B项,第36条规定,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的,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月。C项,第34条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对监事无此要求。D项,第37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E项,第31条第2款规定,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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