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销售商品,原材料和提供劳务均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其成本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商品、原材料售价中不含增值税。2015年甲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1月5日,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商品售价为1000万元。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700万元。由于乙公司购买量大,甲公司给予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为2/10、1/20、n/30,甲公司已于当日发出商品,乙公司于2月15日付款,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