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基金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1)基金及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2)基金及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隐患。
(3)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情形,督察长应当密切跟踪后续整改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