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在基金管理公司治理中,公司、股东、董事、管理层、员工要遵守十大原则,第二条是公司独立运作原则。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部门与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部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越过股东会和董事会直接任免基金管理公司高管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干预投资、研究、交易等具体事务及公司员工选聘;董事、监事之外的所有员工不得在股东单位兼职;所有与股东签署的技术支持、服务、合作等协议均应上报,不得签署任何影响基金管理公司独立性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