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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中学初三学生王文生,6月2日到学校上课时,内套一件被青年们称为“一把火”的红衬衫。班主任孙某发现后即命令其在教室里脱掉,自尊心很强的王文生坚持不脱并回到自己的座位坐下。孙某走过去将王文生拉出座位,并把他的语文书和本子从后窗扔到楼下,还大声喊道:“出去!我这个班不要你,以后别来了。”此后,班主任和学校一直未和家长通报情况,数天后王文生投湖身亡。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分析该老师的行为。

  • A、*
答 参考答案
A
文字解析
孙某因学生穿衣服问题,在未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不让学生上学,这一做法违反了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受教育是每个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的基本权利。《宪法》中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也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长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里所指的受教育权主要包括学生有权参加学校为实现教育方针而依法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其中包括有权按照课程表听教师讲课。如果无正当理由不让学生到课堂听课,或随意将学习有困难、违反纪律的学生停学、开除,就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是一种侵权行为。包括:①教师随意开除学生;②教师随意停止学生上课;③教师随意占用学生上课时间或改动教学计划;④剥夺学生正常的休息时间等。同时,该班主任侵犯了人格尊严,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班主任和学校没有及时告知家长情况,应该对投湖自尽承担部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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