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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李闯是上海金盛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人事经理,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李闯已经在公司工作了8年,最近一次劳动合同订到2012年9月30日止。2007年1月公司出资让李闯参加为期二年半的MBA的学习,学费6万元全部由公司承担,并与李闯签订了五年服务期协议,即服务期自2007年1月至2012年2月止。协议中约定,如果李闯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将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2011年9月,公司发现李闯利用工作时间以外出公干为由经常在外以某培训公司的身份授课,而且大大妨碍了他在公司中的正常工作。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员工不得在外兼职,否则公司将立即解除其劳动合同。
但是总经理觉得李闯以前工作还是很出色的,因此想给他一个机会,于是总经理找李闯沟通了几次,并且发出了书面警告信,希望他不要在外再兼职了,会影响到本职工作。
李闯口头上虽然答应了总经理的劝说,承认兼职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也在警告信上签字了,但是行动上依然继续在外授课。10月份集团公司书面通知李闯,因他在外兼职影响正常工作,且经公司多次劝说仍无悔改,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李闯支付剩余的培训违约金。对此李闯与总经理发生激烈的争吵,坚决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认为双方在服务期协议中约定,如果在服务期内李闯提出辞职,则需要支付违约金。但是现在不是他提出辞职,而是公司提出与他解除劳动合同的,偶尔在公司外授课不足以被解聘,更无须支付违约金。
问题:
1.请你分析李闯该不该支付服务期内培训违约金?
2.请你结合案例解释在服务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免责条件有哪些?

  • A、*
答 参考答案
A
文字解析
答题思路:
1.李闯需要支付违约金。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3)本案例中,李闯首先就违反了公司“不得在外兼职”的规章制度而且在总经理多次劝说后仍然拒不改正,影响了其在公司的正常工作,因此是李闯的行为导致服务期无法履行,属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李闯需要支付违约金。
2.服务期制度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目的主要在于对劳动者自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作一定限制,违反合法的服务期约定,将要赔偿一定的培训费用。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就可以利用服务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服务期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法》中两个不同的制度。
因此,用人单位可以放弃服务期,但不能因为放弃服务期的理由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还是要遵循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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