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年底,甲服装生产企业(简称甲企业)因生产设备升级的需要进行了下列活动:(1)向内部职工集资借款购置XI-001型生产线,合计8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约定期满向提供借款的职工返还本金并按年利率35%支付利息;
(2)向C公司购置XI-002型生产线,并签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全部价款150万元均分为5期支付,首付款于C公司交付生产线时付清,余款各期依法按月支付;
(3)与D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XI-003生产线。
2018年6月,C公司因甲企业第4.5期价款逾期未支付而通知甲企业要求解除合同。甲企业职工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金并按年利率35%支付利息。甲企业自治负债过高,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以及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