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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题

 201811日,甲、乙、丙、丁投资成立A有限合伙企业,甲、乙是普通合伙人,丙丁是有限合伙人,合伙事务由甲、乙共同执行。A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发生了下列事项:

121日,A有限合伙企业向B银行借款30万元,甲、乙、丙私下协商后,由丙以自己所有的10辆货车设定抵押。

241日,丁未履行任何程序,即与戊达成意向,将丁在A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戊;乙从其他渠道得知了丁戊之间的转让意向后提出反对,并表示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丁的财产份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 第 1 小题
    1A有限合伙企业设立之初,约定由甲、乙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 A、*
    答 参考答案
    A
    文字解析

    1)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可以约定由一个、数个或者全体共同执行),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 第 2 小题
    2)经甲、乙、丙私下协商,由丙以自己所有的10辆货车设定抵押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 A、*
    答 参考答案
    A
    文字解析
    2)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的,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 第 3 小题
    3)乙是否有权向丁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并简要说明理由。

    • A、*
    答 参考答案
    A
    文字解析
    3)乙有权向丁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本题中,丁转让财产份额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甲乙丙,乙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的,丁应当将财产份额转让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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