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境内上市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于2017年2月28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2016年,甲公司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资料一:甲公司历年来对所售乙产品实行“三包”服务,根据产品质量保证条款,乙产品出售后两年内如发生质量问题,甲公司将负责免费维修,调换等(不包括非正常损坏)。甲公司2016年年初与“三包”服务相关的预计负债账面余额为3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三包”服务费用60万元。
按照以往惯例,较小质量问题发生的维修等费用为当期销售乙产品收入总额的0.5%;较大质量问题发生的维修等费用为当期销售乙产品收入总额的1%;严重质量问题发生的维修等费用为当期销售乙产品收入总额的2%。根据乙产品质量检测及历年发生“三包”服务等情况,甲公司预计2016年度销售乙产品找那个80%不会发生质量问题,15%可能发生较小质量问题,4%可能发生较大质量问题,1%可能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甲公司2016年销售乙产品收入总额为40000万元。
资料二:2017年1月20日,甲公司收到其客户丁公司通知,因丁公司所在地区于2017年1月18日发生自然灾害,导致丁公司财产发生重大损失,无法偿付所欠甲公司货款1200万元的60%。甲公司已对该应收账款于2016年末计提了200万元的坏账准备。
资料三:根据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协议,甲公司应于2016年9月20日向丙公司交付一批乙产品,因甲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导致丙公司延迟向其客户支付商品而产生违约损失1200万元。为此,丙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以及由此导致的丙公司违约损失1200万元。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双方拟进行和解,和解协议正在商定过程中,甲公司经咨询其法律顾问后,预计很可能赔偿金额在1100万元至1300万元之间,而且发生的概率相等。201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和解。甲公司同意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和丙公司的违约损失300万元,丙公司同意撤诉。甲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上述款项1300万元。、
不考虑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