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还。乙公司了解到甲公司的合作伙伴丙公司应于1年前向甲公司支付40万元的货款,但至今没有支付,甲公司也迟迟没有向丙公司索要货物,根据民法理论,若乙公司行使代位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乙公司应当以甲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行使代位权
- B、丙公司若认为甲公司没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丙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 C、若丙公司可以证明甲公司曾经以打电话、发邮件的方式向丙公司催缴欠款,则可以证明甲公司没有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 D、乙公司只能就甲对丙享有的30万债权行使代位权
- E、乙公司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迟延履行债权1年内行使权利
参考答案 B、D
文字解析
] 本题考核债的保全制度。债务人迟延履行到期债权的,此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代位权是债权人通过诉讼,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此时乙公司是原告,丙公司是被告,甲公司是第三人。所以选项A错误。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选项B正确。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如果甲公司仅仅是采用催告的方式向丙公司主张债权,也不能认为甲公司没有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因此选项C错误。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所以选项D正确。 法律没有规定代位权的行使期限,所以选项E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