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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在一审程序中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人,判决后,甲公司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提起上诉,不涉及乙公司的利益,因此,乙公司不同意上诉。乙公司在二审中应列为( )

  • 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B、共同上诉人
  • C、被上诉人
  • D、原审原告
答 参考答案
D
文字解析
本题考核上诉的提起。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所以选项D正确。 点评就当事人在二审中的地位通俗来讲,上诉人对谁有意见,谁就是被上诉人,未涉及的没有意见的人,则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该题针对"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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