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500-200)÷(1+5%)×5%=14.29(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14.29×7%=1.00(万元);
√教育费附加=14.29×3%=0.43(万元);
√印花税=500×0.5‰=0.25(万元)。
√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500-14.29)-[200×(1+4×5%)+1+0.43+0.25+6]=238.03(万元);
增值率=238.03÷247.68=96.10%;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238.03×40%-247.68×5%
=82.83(万元)。
【该题针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知识点进行考核】
办公楼出售后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500-14.29)-(209-40)-1-0.43-0.25-82.83=232.20(万元)。
【点评】本题考核了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结合,是涉税服务实务的考核热点,有一定综合性,难度较高,需要考生全面把握相关内容。
销售旧房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①发票所载金额
营业税发票 |
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 |
增值税普通发票 |
按价税合计金额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按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
②“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③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该题针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知识点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