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范本强调,收入来源国对国际资本收入的征税应当考虑以下三点:
(1)考虑为取得这些收入所应分担的费用,以保证对这种收入按其净值征税;
(2)税率不宜过高,以免挫伤投资积极性;
(3)考虑同提供资金的国家适当地分享税收收入,尤其是对在来源国产生的即将汇出境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征收的预提所得税,以及对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运利润征税,应体现税收分享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