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项C:在需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为分割后的各部分的利益仍然存在;
(2)选项D:需役地和供役地不以相互毗邻为必要,即使不相邻,亦可成立地役权;
(3)选项E: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此特点与其他用益物权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