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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甲乙为兄弟二人,因对登记在乙名下的一栋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经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该房屋所有权应归属甲。甲即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栋房屋出卖给丙,丙交付了部分房款,并催促甲尽快办理过户手续。乙对法院判决不服,认为是甲从中作梗所致,于是乘甲尚未办理变更登记便与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丁对甲乙之间的讼争并不知晓,交付了部分房款后即准备搬入居祝现甲、丙与乙、丁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B、丙已经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
  • C、乙将房屋出卖给丁的行为有效
  • D、丁已经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
答 参考答案
D
文字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28、31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权利人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根据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甲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是由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丙不能取得所有权。乙擅自出卖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但是丁根据善意取得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故本题应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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