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另外,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