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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支付货款一周后乙交付货物。甲未在约定日期付款,却请求乙交货。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甲的请求,乙可行使的抗辩权是(  )。(2017真题)

  • A、不安抗辩权
  • B、先诉抗辩权
  • C、不履行抗辩权
  • D、先履行抗辩权
答 参考答案
D
文字解析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甲)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乙)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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