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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王某、吴某、牛某、杨某共同出资设立特殊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牛某因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20万元,吴某因一般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30万元。对此,下列说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 A、牛某对给事务所造成的20万元损失承担无限责任 
  • B、对牛某、吴某2人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杨某都只需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 C、对吴某给事务所造成的30万元损失,由全部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D、对牛某给事务所造成的20万元损失,事务所对外承担责任后,牛某应当对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答 参考答案
B
文字解析

《合伙企业法》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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