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考查的是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集团项目应当评价,通过对合并过程实施的审计程序以及由集团项目组成和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的工作,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形成集团审计意见的基础。
如果认为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形成集团审计意见的基础,集团项目组可以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追加的程序。如果不可行,集团项目组以直接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