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2)选项BC:出资证明书是确认严某出资的凭证,而非其股东资格的凭证,出资证明书丢失不会直接导致严某丧失股东资格;
(3)选项D: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