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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准备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前的普通股股份总数是5 000万股,净资产额是8 000万元,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是10%,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章程规定公司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支付股息,优先股股东才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公司拟发行的优先股股份数不得超过4 000万股
  • B、公司筹资金额不得超过5 000万元
  • C、若发生表决权恢复的事项,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
  • D、章程规定"公司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支付股息的情况下,优先股表决权才恢复"符合法律规定
答 参考答案
C
文字解析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选项AB错误;

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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