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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997年5月,万达公司凭借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在某省工商局办理了增资的变更登记,此后连续4年通过了工商局的年检。2001年7月,工商局以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为由对万达公司作出罚款l万元,责令提交真实验资报告的行政处罚决定。2002年4月,工商局又作出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状态的决定。2004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工商局的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2001年7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
  • B、2002年4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 C、2004年6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对前两次处罚决定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
  • D、对于万达公司拒绝纠正自己违法行为的情形,工商局可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为由作出处罚
答 参考答案
A
文字解析
2004年4月工商局作出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状态的决定,根本不属于“一事不再罚”中的罚款,所以B项错误。2004年6月工商局的处罚依然违反追究时效的规定,而且即使不违反时效,工商局也应该先将原来的错误的处罚撤销后再作出新的处罚决定,而不应该直接用新的处罚来代替旧的处罚,所以c项错误。万达公司的违法行为一次性完成,并没有处于持续状态,而其行为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所以D项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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