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1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入库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照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应加收的利息=30×(5.5%+5%)÷365×(365+10)=3.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