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A=30×60%=18(万元)>扣除限额B=(1 000+200+150+90)×5‰=7.2(万元),因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7.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