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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10万元。

甲因购买婚屋向乙借款10万元,该债务到期后,甲无力清偿其所欠乙的10万元,乙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 A、乙无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以直接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
  • B、人民法院执行甲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没有优先购买权
  • C、如果甲在合伙企业中的10万元财产份额全部执行给乙,则甲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 D、如果甲在合伙企业中的10万元财产份额全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给乙,则甲当然退伙
答 参考答案
D
文字解析

(1)选项A: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2)选项B:人民法院执行甲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3)选项CD:如果甲在合伙企业中的10万元财产份额全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给乙,则甲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退伙的,对退伙之前的合伙企业债务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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