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项A: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不得担任管理人。
(2)选项B: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3)选项D: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 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