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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张某为甲上市公司的监事,2015年3月3日其以每股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10万股,2015年8月30日和9月1日又分别以10元和15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2万股和3万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张某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公司监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
  • B、若公司有权机构不将该收益收归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机构在45日内执行
  • C、张某应归入公司所有的金额是50万元
  • D、张某应归入公司所有的金额是40万元
答 参考答案
D
文字解析

(1)选项A: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构成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2)选项B: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30日"内执行。

(3)选项CD:3月3日买入,8月30日、9月1日卖出的2万股和3万股均构成短线交易,应当归入公司所有的金额

=(10元-5 元)×2万股+(15元-5元)×3万股=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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