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项A: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构成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2)选项B: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30日"内执行。
(3)选项CD:3月3日买入,8月30日、9月1日卖出的2万股和3万股均构成短线交易,应当归入公司所有的金额
=(10元-5 元)×2万股+(15元-5元)×3万股=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