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X19年9月进口10辆小汽车,其中2辆自用,另外8辆用于对外销售,进口这10辆小汽车共支付买价40万元,另支付小汽车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发生的运费、保险费共计15万元。货物报关后,该企业按规定缴纳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并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当月销售小汽车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50万元,则该企业2X19年9月应缴纳增值税( )万元。(已知小汽车关税税率为20%,消费税税率为9%)
关税完税价格=40+15=55(万元);
应纳关税=55×20%=11(万元)。
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55+11)/(1-9%)×13%=9.43(万元)。
该企业2X19年9月应缴纳增值税=250×13%-9.43=23.0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