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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011年4月1日,张某到甲公司工作。2014年7月31日,甲公司向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于8月3日解除。

已知张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4 000元(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为3 5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甲公司应依法向张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   )。

  • A、16 000元
  • B、14 000元
  • C、4 000元
  • D、12 000元
答 参考答案
B
文字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 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 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最低工资标准。

此题中,张某的月工资为4 000元,既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又不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则按月工资4 000元为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张某在甲公司工作3年零4个月,因此,甲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3.5×4 000=14 000(元)。

(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应得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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